【港區國安法】首違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 唐英傑判囚9年停牌10年
發布時間: 2021/07/30 15:15
最後更新: 2021/07/30 17:39
涉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而成為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被告的24歲男子唐英傑,日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名兩項罪名成立,今(30日)於高等法院被判囚9年。法庭並下令將被告犯案所用的電單車充公,及判被告停牌10年。
被告唐英傑(24歲)代表大律師之一劉偉聰於判刑後到囚室探望唐英傑,他引述唐英傑指「時間會過得好快,希望香港人撐住,就好似香港運動員一樣」。至於會否就本案提出上訴,劉則表示暫不回應。
即睇法庭判刑現場情況:
3名主審法官於判刑理由中指出,就被告面對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基本法》第1條已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屬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的相關條文亦提到沒有任何人可在行使其權利和自由時,違反上述條文。法庭因此認為,任何人煽動分裂或貶損國家完整,均應因為違反《基本法》的基礎條文而受懲處,有關懲處更必須對整體社會構成阻嚇性,而非單單阻嚇個別被告。
判詞中續指,《港區國安法》21條列明判刑指引,指干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者,可按情節嚴重程度,被判以5年以下,或5至10年的有期徒刑。而按被告的情況,其煽動分裂的行為包括在案發時於繁忙道路上,向公眾展示旗幟上的標語,他亦刻意衝破警方多道防線,公然蔑視法治。法官指7月1日是香港回歸紀念日,意味著香港的主權回歸中國,當日亦是《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的首日。
判詞中指,被告的行為明顯是要吸引公眾注意力,辯方指其行為並非單對單的溝通,因此性質較輕微,但法庭並不認同向公眾宣揚訊息的嚴重性較單對單為低。法庭認為煽動罪的罪責亦不是在乎被煽動者作出的犯罪行為,而是煽動者嘗試煽動他人犯罪。
於本案中,被告並非單獨靜靜地帶著旗幟在人海中示威,而是刻意衝破多道警方防線,以吸引公眾注意到其旗幟上的分裂訊息,務求為公眾留下重大影響和印象。而被告刻意挑選《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首日犯案,考慮到以上因素,法庭認為被告的煽動罪行性質屬嚴重,理應被判處5至10年監禁。
另一方面,法庭亦考慮到被告的犯案情節並非最嚴重,被告單獨犯案,他所傳遞的分裂訊息亦只是比較籠統的標語,並沒有詳細計劃要如何說服公眾。因此法庭決定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判囚6年半為量刑起點。
至於恐怖活動罪,法庭則指條文列明,按案情嚴重程度而被判3至10年,甚至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對於辯方指被告當日只是魯莽駕駛,法庭並不認同有關說法,因為法庭已裁定被告是在可以停車的情況下,再三刻意衝破警方防線,法庭亦認為被告是精心設計這個對警方和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的情況。
判詞中又指,被告所駕駛的電單車可以是致命的武器,案中警員沒有受重傷只是僥倖,但傷勢亦不算輕微。法庭又指,任何人作出危害公眾秩序的恐怖行為,以宣揚其政治理念,均應受到譴責和懲罰,尤其涉案標語帶有分裂意味,亦加重被告的罪責。
法庭認為在處理恐怖活動罪時,同時考慮有關標語的分裂意味,並不會對被告構成雙重罪責,因為在首項控罪中,標語的分裂意味是定罪基礎而非加刑因素。而在第2項控罪中,有關標語不一定帶有分裂意味,而若然有,則會是加刑因素。法庭於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庭決定就此控罪以判囚8年為量刑起點。
法庭亦有考慮到被告已表達悔意,若然他認罪的話,他必然會獲得減刑,可是他不認罪,因此不能以悔意為要求減刑的理由。法庭又注意到被告除了有幾次輕微的交通定罪外,他本身品格良好,但在嚴重罪行面前,品格良好並非有效的求情因素。
法庭亦對被告的家庭狀況感到同情,因被告本來是家中經濟支柱,其母親及祖母亦患病,但法庭認為,被告在犯案前就應已考慮到這一切,因此這亦非求情理由。
法庭雖然同意兩項控罪是源於同樣的案情,但兩者卻有完全不同的元素,亦針對不同的刑事罪行,因此兩罪刑期不應完全同期執行。但考慮到整體判刑原則,法庭決定將恐怖活動罪刑期中的2年半,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9年。法庭認為有關判刑已足以反映被告的罪責和社會對其罪行的憎惡,亦可達致阻嚇效果。
至於控方早前提出要求對被告施加停牌令,法庭指被告於犯案時以非常危險的態度駕駛電單車、他當時只有暫准駕駛執照、他於本案前已有4次交通定罪,因此法庭認為應該對被告施加停牌令,為期10年。
案情指,涉案被告於2020年7月1日當天,即《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首日,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行駛於灣仔盧押道及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期間曾衝破多道警方防線,數名警員在追截被告期間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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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